私立學校的”董事會”其實是個錯誤的譯名
一般人最容易有對學校董事會的一個誤解是,望文生義,以為一般公司既有董事會為其主腦與主管,私立學校的董事會也是一樣,為學校的主腦與主管。但是,卻沒有想到,私立學校與公司完全不同。後者為營利事業,前者雖名為私立,卻是一個為社會的、教育文化的非營利公益機構(至少法律上是如此)。二者基本目的不同,成立根據的法律不同(一為私立學校法,一為公司法),其組織建構自然不同。此董事會和彼董事會完全不一樣。
事實上,公益機構的最上層也像公司一樣叫董事會,基本上是一個粗心大意、想當然爾的翻譯錯誤。我國有現代式的公益機構為時甚晚,遠在有營利的公司組織之後。在營利與非營利組織都最發達的英美社會,公司的主腦通常叫 Board of Directors,我國引進公司組織,把它翻作”董事會”還算恰當,蓋 Director 翻作董(主控)事是可以的。但英美社會非營利事業的最上層通常叫 Board of Trustees。Trustee 嚴格翻應為”信託人”。這是因為非營利機構的主體常為一大筆私人(或也包含政府)捐助的財產,這財產不屬於任何私人而是社會公眾的。所以需要委託信託人為之做良好管理,勿使損失浪費。故非營利機構(在現代常為財團法人)設 Board of Trustees 以代公眾監管此財產。嚴格的翻譯應翻作”信託人會議”。
但在我國引進此制度之初,大家還不很知道非營利機構是個甚麼東西,和營利機構(公司)在組織上有何不同。於是稀里糊塗、援引類推,一個私人機構(公司)的上層既叫董事會,這一新型的私人(但是為公益)的機構的上層也就叫董事會好了。這是我們現在各財團法人、各私立學校之上層也叫董事會之來由。
但是 Board of Directors 和 Board of Trustees 的意義是完全不一樣的。Board of Directors 管錢、管人、管事、管經營全都管。Board of Trustees 只監管這個機構的財務健全。至於這機構的社會服務的目的,則非信託人之所長(信託人所長在財產之管理),乃聘請這種社會服務的專業人士來主持、推動。譬如私立學校,學校之主持、推動、以至實際工作者,即使從最小的一個低年級教員或助教都有嚴格之專業訓練、學經歷之要求。但董事們自己卻不需那種專業。法律上董事(信託人)幾乎沒有任何資格限制。說得難聽一點,依法律,不識字都可以當大學董事。法律沒有要求任何專業訓練或資格限制,因為本來就沒有期望由他們來主持、推動私立學校的辦學、管理。
~東海董事會改革論壇~
(to add your comments, go to the bottom of this post)